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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区摄影作品著作权办理过程
作者:辽宁欣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1 08:24:32
仅提高罚款就能保护著作权?
将罚款的倍数由非法经营额的3倍提高为5倍,将10万元提高为25万元,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草案》)的一个亮点。只是,这个亮点仅能看到罚款倍数和数额的变化,能否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还有待商榷。以前在惩治街头随便吐痰时曾流传这么一个段子:吐一口痰罚款10元,某素质差的人再交了20元之后说,不用找了我再吐一口。这个段子说明了一个道理,如果不能让被处罚者真正感到肉痛,他是不会记得教训的。这次将罚款倍数由3倍提高到5倍、将10万元提高到25万元,性质接近于那个吐痰罚款的段子。
提高罚款倍数和数额,肯定会提高非法经营的成本,会让盗版侵权者感受到更大的压力,但别忘了,在经过精确计算之后,如果非法经营者感觉到还有利润空间,他们照样会铤而走险。基于此,与其强调对非法经营者的经济处罚,不如降低非法经营的入罪门槛,这样,即便非法经营者不为罚款感到肉痛,也会对坐监狱产生恐惧心理,对于唯利至上的人而言,时间就是金钱,失去在时间上的自由,会比失去一笔罚款更具惩罚作用。
比增加罚款倍数、提高罚款金额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出现了一句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特别是查封扣押权,这句话比直白的数字更具想象空间。大家都知道,以往查处违反《著作权法》的难题之一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太弱,往往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才得以完成查处,如果仅仅是单一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执法效果如何值得怀疑。增加执法手段虽然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但不排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独立执法的资格或能力,以及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程度执法的准则,这会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在查处速度、力度等方面,令侵权者产生真正的畏惧之心。
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有着明显的进步,但对比于发达国家对创作者与作品无微不至的保护相比,仍有很大距离。近几年,明目张胆的盗版和销售盗版状况得到了改观,侵权可耻的舆论氛围已经形成,但在其他的一些方面,如剽窃创意、对原著改头换面,却仍然甚嚣尘上。这些侵权行为由于缺乏认定规则,所以管理部门即使可以做出相对公正的判断,却无法做出准确的处罚。基于这种状况,在提高罚款额度之外,著作权法应将更多篇幅用于对侵权行为的鉴定方面来,经济处罚可以作为辅助措施。
前段时间,琼瑶对于正抄袭的控诉引人关注,琼瑶奶奶先是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写公开信,又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表明著作权保护在细化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所以,在明确罚款金额的同时,《著作权法》更应关注不同侵权程度的具体赔偿数额,以便著作权人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快、处罚快,且有着不容置疑的公正性,才是保护著作权的正道,用不了多长时间,有关著作权的权利、侵权边界、侵权事实就会尘归尘土归土,有一目了然的通透性。在处罚措施方面,也要针对侵权行为的复杂性,给出多样化的处罚措施,犯多大的错打多少板子,对号入座,树立具有可复制性的判例,这样的话,侵权者在侵害别人权益的时候自然会心明眼亮,才会让他们从根本上拒绝侵权行为。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互联网行业整体已进入一个成熟且规范化的时代,重视边界和底线的划分。近年来随着短视频蓬勃发展,大量未经授权就对热播影视作品内容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的行为屡屡出现,网络版权问题再次回归到大众视野,那么网络版权该如何保护?小编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网络版权侵权如何认定?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网络版权可以采用什么方式来保护?有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等。通过上述技术能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作权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现在作为创作者都很注重知识产权,因此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软件产品在开发出来后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版权办理事宜,而且有时候因为行业竞争的原因还需要版权加急办理,所以今天就请专业的版权代办机构科普下几种常见的版权办理流程和方式.
第一,如今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可以办理版权的方式有很多种,办理时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具体方式,其中相对来说比较常用的就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办事处进行办理,当然因为每个人所在城市的不同,所以具体的办事处位置也不相同,因此也要提前查询下版权办事处的地址.
第二,对于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过创作者都遇到过排队排一天甚至都没有办理成功的情况,因此还有第二种办理方法就是利用通讯软件微信来预约,我们可以直接在各自城市的版权保护中心公众微信号上进行预约,然后按照上面的提示准备好材料,并且按照预约的时间去版权保护中心现场办理,这样效果相对来说高很多.
第三,对于申请版权办理来说不仅是排队的问题,而是要准备很多材料,不少人要反复多次才能办理成功也是因为准备的材料多次不合格,但是如果已经是轻车熟路,那么也可以选择把准备好的材料直接邮寄到版权保护中心,这样的好处就是不用缴纳费用,但是相对的办理时间会长一些,并且无法补办.
第四,对于办理版权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委托专业的公司,尤其是版权申请时间会受到行业竞争的影响,比如企业想要加急办理版权,这种情况下找专业的代办公司是最合适的.
歌曲改编会侵犯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他人歌曲的表演不是为了盈利,即使作者不同意并支付报酬给作者,也是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例外,不构成侵权。你需要获得版权才能改编歌曲中的故事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和编排现有作品所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部分,应由改编、翻译、注释和编排该作品的人享有,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部分。”因此,在适应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获得2人以上原创作品的许可。适应是著作权中诉权的内容之一,由著作权人行使或经他人许可。如果原创作品未经2人以上许可被改编,将构成侵权。如果原作品的作者已经死亡,应当征得其继承人的同意。当然,如果原作品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期,也就是说,作品的作者已经去世50多年了,就没有必要征求他的继承人的同意。
改编者在运用著作权的改编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的原创作品。改编者成为2个以上的改编作者,并享有作者、出版、使用和报酬等权利。然而,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他们不应侵犯著作权的原创作品,如表明原创作品的作者和支付报酬给著作权的原创作品的作者。当我改编别人的作品时,我能享受版权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他人歌曲的表演不是为了盈利,即使作者不同意并支付报酬给作者,也是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例外,不构成侵权。我想知道封面歌曲和改编歌曲是否侵犯了版权重新填充单词和覆盖歌曲将涉及版权的问题。因为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依法享有多种权利,包括表演权、复制权、转播权、网络传播权、署名权等财产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性等精神权利。如果您未经原创作者同意,在音乐会、电视节目、现场网络广播和公共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对原创歌曲进行覆盖,或者对原创歌曲进行恶搞或改编,将会涉及侵权。据说这里提到的重新歌词属于改编的范畴,这肯定会涉及到版权的问题。
扩展信息:歌曲版权的保护时间:《音乐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期是指歌曲作者、改编者、翻译者和其他音乐作品创作者对其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保护期于12月31日结束,即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合作作品将于12月31日结束,也就是已故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已过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个人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和修改权始终受到保护。改编自他人作品的作品。这部改编电影喜欢著作权吗?重新填充单词和覆盖歌曲将涉及版权的问题。因为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依法享有多种权利,包括表演权、复制权、转播权、网络传播权、署名权等财产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性等精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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