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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影视著作权登记办理过程

作者:辽宁欣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6 08:54:35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特征和类型是什么?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专有权的总称,包括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著作权狭义上是指各种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了狭义的著作权之外,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艺术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人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邻接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纳入规范范畴,《著作权法》中有单独一章对邻接权进行保护。可以看出,中国的著作权立法采用了广义的著作权概念。著作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在权利客体和权力属性等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

(a)著作权的正确对象是可再现的作为著作权对象的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是无形的和共享的,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或复制。同时,作品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表演、广播、翻译等。作品的使用对作品的载体有影响,但并不改变作品本身的事实。

(二)著作权能力是可分离的著作权本身由作品的人身权和作品的财产权组成,两者可以有效分离。作品的人身权可以独立于作品的财产权而存在,同样的权力可以被惩罚多次。

(三)著作权自动生成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批、登记和公告,即权利的取得和归属必须经过行政确认程序。然而,著作权是由于作品创作的完成而自动生成的。一般来说,不需要执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程序,并且不管它是否已经发布,只要创建完成,它就有著作权。

(4)著作权个人保护的持久性著作权与作品的创作者密切相关,因此,在著作权中,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个人权利是其重要内容。作者的个人权利,如发表权、签署权、修改权和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将始终由作者享有,不得转让,且不受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

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看不见专有财产区域性及时性再现性。著作权又称版权,分为作品人格权和作品财产权。其中,作品人格权的内涵包括公开发表权、表达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以歪曲、篡改的方式使用作品损害作者名誉的权利。著作权什么是侵权责任?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是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著作权具有以下属性:

(1)排他性:2人以上有权禁止他人复制;专有权不同于专有权:物品的所有者可以随意处置物品,但无权制造物品并与专有权持有者竞争。其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知识创造和知识产权;作品的所有者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游戏版权哪些行为会构成侵权?

当今是互联网的时代,而应运而生的游戏从始至终都受到热捧。每年都有众多游戏推出,但也经常看到某某游戏抄袭某某游戏的消息,对于游戏版权来说,哪些行为会构成侵权?

一、游戏元素模仿需谨慎游戏产品不是代码的简单拼合,文字、图案、音乐、角色是游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游戏中的文字、图案、音乐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以及音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二、源代码侵权:高度敏感互联网企业的跳槽极其常见,但员工走了,往往不是挥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而是有可能盗用公司的源代码。目前中国法院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标准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具体而言就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1、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模仿游戏规则尚不能界定为侵权游戏规则的完全创新是非常困难的,有些游戏的原创者已经很难追溯;不少人也提出游戏规则属于思想的范畴,而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因此游戏规则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目前模仿其他游戏的游戏规则仍属于“安全区域”,但司法实践不会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游戏领域逐渐由蛮荒时代走向规范化,不排除将来模仿游戏规则被认定为侵权。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沈阳版权登记制度,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针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的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系统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正确处理?(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自己或者企业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的软件出版或者注册为自己的软件;3.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签名;(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处理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问题行为的,应当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环境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主体责任;同时通过损害公共安全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资源管理工作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2.向公众公司发行、出租、通过数据信息进行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免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计算机系统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一)注册证明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是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则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为适格的主体,证据一般为该软件的注册证明,依各国通例,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权无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记、注册或其他任何类似的程序为前提,但为诉讼起见,提供著作权来源国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或出版物以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无疑为较便捷的途径,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则其应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权诉讼的资格做了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按约定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而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取得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或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放弃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证与认证要求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权证明为域外形成的,为满足我国法律证据要求,著作权证明还必须经过权利来源国的公证机关或公证人的公证。(三)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双边协定作为著作权人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该软件著作权在本国或第三国的注册证明书的同时,应确保其著作权的来源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与中国有双边协议。

计算机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

1、可得利润损失法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所得出的损失额比较接近于实际损失,且适用范围广,可用来计算大部分软件侵权案的侵权损失额。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当市场变化较大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

2、侵权获利法即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在实践中,这种计算方法运用得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取证困难,不易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获得情况。其次,计算机软件属知识密集型产业,开发费用大,投资高,但复制却比较容易。一份不加的软件一经销出,就无法控制其再行复制的传播范围了。仅以查获的非法利润所得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显然是不客观的。另外,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仅判定侵权者赔偿已查明的非法收益,那么对他来讲是无关痛痒的,甚至还可获得未被发现的非法收入,因此就不利于打击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权利人与侵权者的销售地区不在一个区域,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的销售情况影响不大,在不知道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当然,这就需要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查清侵权者的获利情况。

3、法定赔偿关于法定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解释做一些限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当参照一些情节综合确定。关于合理开支,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和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一样,软件侵权也明确规定律师费也可以作为合理开支。

计算机软件侵权间接损失的范围软件侵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主要为权利人行使软件作品著作权的可得利益损失。这些损失包括权利人丧失的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力上的削弱,以及商业信誉的损失。此外,对于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也应计算在内。在实践中,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1、合理的律师费用;2、调查取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正当差旅费等;3、为举证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合理的鉴定费以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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