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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区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辽宁欣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1 08:15:35

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签订不符国家规定的合同,出版社能拒付稿酬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通过一个案例来讲解其中的内容信息。赵某是名作者,他与某出版社签订发行合同将自己的一部作品进行发行,他们签订合同约定出版社按照60元每千字的标准向赵某支付稿酬。约定的印刷数量1万册,超过部分按照基本稿酬的6%支付印数稿酬,该出版社公开发表的作品上印数是2万册,但,出版社认为双方签订的6%支持印酬超过了国家规定,出版社拒绝向赵某支付稿酬。

那么,他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是否可以可以拒付稿酬呢?出版社是无权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的稿酬支付标准可以用当事人自己约定也可有相关部分进行制定支付标准。出版社与赵某签订了合同就不能以超过国家规定为由进行拒付稿酬。所以,出版社是不能拒付赵某稿酬的。

很多文艺创作者都会有自己的作品,自己创作的作品是自己的心血,享有相关的著作权,著作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那么,著作权法保护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法保护判定标准:

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著作权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性质来判断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对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使用何种性质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这一要素时,“立法者和法官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围。”

第三,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第四,根据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来判断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最终总要落脚在行为的结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有形式要件,而且要求内容也要合法,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决议等。如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作品、企图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文字作品等,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律都不保护黄色的、内容淫秽的作品。同样,许多国家对故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以及蔑视宗教信仰的作品也不给予著作权法上的法律保护。

3、进入公人领域的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报酬加以利用,但不能损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永远受到保护的。

4、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这类作品包括三种。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法保护判定标准的内容,如果著作权利人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作为权利人是可以依法进行维权的,维权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可以提起维权诉讼。

版权又称著作权,其保护的是著作权人在文学、艺术、科技领域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是在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的,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但要证明自己就是某个作品的原创作者在法律实务中往往非常困难,因此版权登记就应运而生。

商标权和版权的冲突

商标权和版权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商标权和版权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所以两者有时会发生冲突。

会发生冲突的原因?

商标权和版权发生冲突的原因,主要为图形商标的版权归属不明。一旦有人提出商标侵权其著作权时,商标申请人往往会陷入麻烦当中既然提出商标侵权,通常都已掌握比商标申请人更为有利的证据。如果商标申请人难以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明材料,那么商标申请就会陷入困境。

在商标保护上,两者有什么不同?

1、商标权保护的是特定类别下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只要是特定的类别,其他人与之不能相似,也不能让他人产生混淆,反之如果超出特定类别,即便他人照抄商标(驰名商标除外),商标法对此也无能为力。

2、对图形商标而言版权登记保护的是图形本身(由于文字商标独创性不足,一般很难申请版权登记),一旦完成版权登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该图形就不能被用作任何领域,不受商标特定类别的限制。但如果别人做了相似的图形,只要是原创的作品,也能完成版权登记。在相似和混淆上,版权保护的力度不及商标。

图形商标申请版权登记的好处:

1、商标申请人往往为了其图形商标能在各个类别中得到保护,就得在尽可能多的类别上进行注册商标。注册的类别越多,成本就越高。那么,版权登记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图形商标进行登记后如果他人将该图形在其他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图形的著作权人就有权申请撤销该商标,版权登记的成本远低于商标在所有类别上注册的花费。

2、版权登记的耗时也大大短于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约2--3个月左右而商标注册约需一年时间,而且商标的注册存在风险,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商标处于虚值状态,版权登记成了在此期间重要的保护手段。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要办理计算机著作权转让,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这样可以有效保护软件受让人的权利,以防转让多次转让权利引发纠纷。申请需要按照版权中心模板提交转让合同、申请等较多相关文档,建议正通过代理机构申请。

一、软件著作权人变更所需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1)填写《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表》,其中变更理由说明栏务必填写清楚(2)完整的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3)原沈阳版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4)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5)下载《代理委托书》,填写软件名称并盖好公章。(6)单独用A4纸写一份《变更理由》,加盖公章

2、软件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1)填写《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表》,其中变更理由说明栏务必填写清楚(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3)原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4)单独用A4纸写一份《变更理由》,加盖公章(5)下载《代理委托书》,填写软件名称并盖好公章。

3、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1)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2)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3)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4)所有提交的资料均一式一份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一份(网上填写),要求:其中权利取得方式栏选择继受取得-受让,原登记证书号需填上。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一份。

3、转让方及受让方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二份。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

5、《代理委托书》。

三、软件著作权转让、变更注意事项

1、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次100元,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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