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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如何查询?

作者:辽宁欣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7 08:21:11

根据《著作权法》的结构安排,并结合一般的民事侵权构成要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搜集划分为著作权权属证据的搜集;著作权侵权证据的搜集;损害赔偿证据的搜集等三种形式。接下来就由我们沈阳著作权登记为各位讲讲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著作权法律常识都有哪些?

1、什么是著作权(版权)?著作权(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

2、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著作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什么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什么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5、哪些作品受保护,哪些不受保护?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有: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④美术、摄影作品;⑤电影、电视、录像作品;⑥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⑦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有: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仲裁协议类型与权利诉讼

对自身拥有的作品遭遇著作权纠纷时,权利人应当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仲裁协议就是方式之一,本文给大家讲述的是著作权仲裁协议的类型及权利诉讼相关知识。

一、著作权仲裁协议的两种类型1、是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是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就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愿意把将来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内容。2、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专门签订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无论是涉及未来的争议还是既存争议的仲裁协议,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二、权利诉讼1、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效期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诉讼时效制度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音乐版权其实就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我们的音乐作品受到侵害之后就要想办法维权,但是在维权之前我们最好要了解一下,音乐版权侵权情况有哪些?下面请跟着小编在下面的文章中来了解下这个问题吧。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PPT内容侵犯著作权电视台负连带责任

作为现代教育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PPT中对于元素的选择及使用影响着课件本身的质量。倘若对元素的使用不合理,或许还会潜藏着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案例李某创作了一幅名为《培训》的漫画作品,某培训公司在制作入职培训PPT时借用了李某的漫画,不过没有经过授权,也未标注李某署名及作品名称。随后,该课件内容的授课过程被作为一档节目在电视上公开传播。某文化公司也将该课程录制并制作为光盘,光盘现已公开发行。李某发现这一情况后,把培训公司、电视台、文化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起诉其侵犯自身的著作权。三方被告辩称,授课仅为口述作品,标注作者会对该作品的完整性和流畅度造成影响,客观上表达不方便,并且自己的行为也属于合理利用。电视台表示,对节目中素材的相关问题已有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责任。

分析培训公司制作了涉案课件,文化公司则是将该课件的授课过程录为光盘,经授权电视台取得了涉案录像制品的著作权。那么,三方被告是否构成了侵权呢?培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培训公司未经李某许可,在课件制作的过程中擅自使用其作品,对李某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而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培训公司的行为也未构成合理使用。

法律上的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第(一)项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本案中使用李某漫画并非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故不属于此项情形;第(二)项合理使用情形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培训公司使用李某的漫画作品只是为了对相关主题进行说明,不过其在引用时并未注明作者署名,所以与合理使用不相符。

而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即课件为口述作品,标注作者会对该作品的完整性和流畅度造成影响等也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口述作品并不影响讲述者指明作者,尤其是漫画课件元素,课件是以动静多种元素共同组合的教学演示内容,制作者完全可以在课件上以文字的形式标注作者。因而该理由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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