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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区软件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辽宁欣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1 08:53:15

办理过软著申请的小伙伴都会遇到一个困惑,“我到底什么时候可以拿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呢?”。近期,这个问题在我们沈阳著作权登记平台上已经不再是个难题了,用户只要在我们平台上下单,就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预计下证日期。下证时间计算用户在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时,有两种程序办理。一种是普通登记程序,用户可以选择第三方或我们平台代为办理,也可以自行将合格的申请材料快递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

一种是加急登记程序,用户可以选择第三方或我们平台代为办理。对于加急程序,下证时间是有保障的,而选择普通程序,下证时间是没有具体的时间保障的,一般需要3-6个月左右的时间。

1.普通登记程序的下证时间计算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正常时间为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2.加急登记程序的下证时间计算加急时间是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审核时间,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收到申请人纸质盖章材料的第二个工作日起算。通常情况下为我们平台收到全部合格材料并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平台自动计算下证日我们平台根据用户下单日期或递交申请日期自动推算预计下证日期,用户只要在平台上下单,就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预计下证日期。用户下单后,进入我的服服“我的版权订单”,在版权订单页面即可看到预计下证日期。对于已经完成的订单,则不再显示预计下证日期。

鼠标移动到“预计xx月xx日下证”文字上,自动显示预计下证日日历窗口。在日历窗口可以很清晰地看到从哪天开始计算加急工作日,以及预计下证日期的范围。移动端查看下证日关注我们公众号,点击“我的服务—订单中心“菜单,在“我的订单”页面即可直接查看预计下证日期。我们秉承“平台服务,极致体验”的品牌理念,致力于打造一个人人都是知产师的智能化知识产权原创保护和自助服务平台。

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认定

一、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认定

(一)对被识别的软件与正版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如果这两者完全一致,就可以认定没有手续而拥有该软件并进行使用或销售者为软件侵权者;如果并非完全一致,而只是大部分一致,就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下面的步骤。在比较过程中,要注意三英寸盘与五英寸般的区别,碰到这样的情况时,最好将比较的内容列于纸上,更方便识别。

(二)安装过程对比。对两套软件同时或先后进行安装,不管其安装使用的文件是不是相同,只需看其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包括软件信息以及使用功能键后的屏幕显示等是否相同。如果雷同,则可认定这两套软件的安装手段一致。

(三)安装成功后,要对其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跟上述一样,进行文件比较时,首先要对的是表观现象,包括文件名、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属性四个部分。一般情况下,侵权销售者经过修改的软件与正版软件不可能在这些方面都完全一致,但是因为其修改的只是少数部分,所以两绝大部分文件的表观现象都应是一致的。

(四)安装成功后,要进行使用过程对比。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加密、解密过程选暂且不去管它,只是对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以往范例等进行对比,特别是对于屏幕显示,要仔细对其普通文显和下拉、弹出菜单的方位、内容、选择项等进行对比。

(五)代码对比。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指的是可以由人类理解的高级语言如C语言、FORTRAN语言等组成的代码序列,它必须进行编译才能被计算机所运行。一般来讲,计算机软件单独以源程序方式向外传播的情况较少,大多是以目标程序的形式向外传播,而不向外公布其源程序。

二、著作权受侵害的要件

(1)要有侵犯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故意;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三、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2)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4)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复制品。(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2)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3)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另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其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提供该侵权软件的人承担。若不销毁侵权软件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软件提供者追偿。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汇编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有何不同?

生活中常常有人会把汇编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混淆成一个意思,以为汇编权是汇编作品著作权的缩写,其实它们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权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区别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汇编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前者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如果汇编他人的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没有汇编权可言。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进行汇编,而这种汇编形式能体现汇编人独特的取舍、选择、组合、编排与设计,汇编人也可就其汇编形式产生新的著作权。

比如,选择和编排新颖的宋词选编,尽管每首词的著作权丧失了,但是如果词选对每首词的选取以及全书的整体结构形式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汇编人对这种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其次,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近年来,不断的有跨国的侵权指责,如韩国公司Ment指责《偶像练习生》节目理念及结构、赛制、视觉设计等节目模式的各个要素和《Produce101》高度相似,认为其侵犯著作权;《歌剧2》词曲作者维塔斯致函湖南卫视要求禁播迪玛希翻唱的《歌剧2》,称其翻唱未获得授权,多起侵权指责让公众认知了著作权,那么,著作权(版权)是全球生效的吗?以上的两例事件,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要求维权的Ment、维塔斯,一个属于韩国公司,一个是俄罗斯公民,并非我国《著作权法》的直接保护对象,那么他们的维权行动合法吗?

根据我国与俄罗斯、韩国共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Ment、维塔斯完全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要求《偶像练习生》、湖南卫视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国界问题并不能成为阻碍他们维权的理由。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全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为了作者、音乐家、使人以及画家等创作者提供控制其作品依照什么条件由谁使用的手段。公约以三项基本原则为基础,载有一系列确定所必须给予的最低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载有为希望利用这些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所作出的特别规定。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对于起源于一个缔约国的作品(即作者为该国国民的作品,或首次发表是在该国发生的作品),每一个其他缔约国都必须给予与各该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自动”保护原则:保护的取得不得以办理任何手续为条件。保护的“独立性”原则: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止至2014年12月2日,已有168个缔约国,我国在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可以说著作权是全球生效的,并且都可以跨国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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